arory 发表于 2011-6-2 12:47:37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谈voip未来

http://v.ku6.com/show/sdtwVpZXwTth9Bts.html

http://bbs.hh010.com/xwb/images/bgimg/icon_logo.png 该贴已经同步到 arory的微博

sgsudma 发表于 2011-6-2 13:01:03

{:6_291:}{:6_283:}

liaglialzn 发表于 2011-6-2 15:49:51

{:6_267:}讲得很好很厉害有见解牛

密林三木 发表于 2011-6-30 01:08:39

讲得好,电信有的也只是带宽,电信光纤每秒钟可以传输上T,但是实际用的很少。完全可以把多余的带宽放出来,。这完全是认为的制造带宽短缺,导致价格增加。电话,短信使用的流量相比宽带上网带宽少了许多,但是价格觉高了很多,这就是中国的悲哀啊。

zenglei0115 发表于 2011-8-24 13:10:00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十年一梦 发表于 2011-10-11 14:24:07

{:6_276:}

arory 发表于 2011-12-11 23:13:35

电信悄然改动整改声明 被指暗示未违反行业条例
2011年12月09日 01:17
来源:新京报       作者:赵谨 钟晶晶 字号:T|T5624人参与192条评论打印转发
■ 法律法规

行业条例中有最高限价标准

《电信条例》第17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2001年信息产业部出台的《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则称:“互联网骨干网间可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或直接电路互联两种方式实现互联:(一)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方式可实现多边对等互通和双边互通;(二)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可实现双边互通。”

2007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对于通过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的价格制定了最高限价标准:结算费用(元/月)=1000(元/Mbps月)×结算速率(Mbps),也即宽带入网价是100万1G。但此价格标准自2007年颁布后一直未予下降。而直接方式的价格则由运营商之间自主协商决定。

除此之外主管部门并未对两大运营商对ISP批发商的批发价做出限制规定,此价格为完全市场竞争价格。不过此前据发改委查实,两大运营商给铁通等竞争对手的直连价格甚至超过了100万1G的标准,而对ISP商的批发价也有选择性,即对其竞争对手给予高价,进行价格歧视。
最新报道:·电信联通声明无提速降费具体措施遭质疑·
电信承认专线接入价格差异大 声明称将进行整改·
电信联通认错求和 承诺5年内单位带宽降价35%·
电信联通申请中止反垄断调查 发改委称依法审理·
联通提交中止反垄断调查申请 承诺提升宽带接入速率
·电信承认专线接入价格差异大 声明称将进行整改
·发改委:电信承诺大幅提网速 5年内单位带宽降价35%分析评论:

arory 发表于 2011-12-11 23:14:07

电信悄然改动整改声明 被指暗示未违反行业条例
2011年12月09日 01:17
来源:新京报       作者:赵谨 钟晶晶 字号:T|T5624人参与192条评论打印转发
■ 法律法规

行业条例中有最高限价标准

《电信条例》第17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2001年信息产业部出台的《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则称:“互联网骨干网间可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或直接电路互联两种方式实现互联:(一)通过交换中心互联方式可实现多边对等互通和双边互通;(二)通过直接电路互联方式可实现双边互通。”

2007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对于通过互联网交换中心结算的价格制定了最高限价标准:结算费用(元/月)=1000(元/Mbps月)×结算速率(Mbps),也即宽带入网价是100万1G。但此价格标准自2007年颁布后一直未予下降。而直接方式的价格则由运营商之间自主协商决定。

除此之外主管部门并未对两大运营商对ISP批发商的批发价做出限制规定,此价格为完全市场竞争价格。不过此前据发改委查实,两大运营商给铁通等竞争对手的直连价格甚至超过了100万1G的标准,而对ISP商的批发价也有选择性,即对其竞争对手给予高价,进行价格歧视。
最新报道:·电信联通声明无提速降费具体措施遭质疑·
电信承认专线接入价格差异大 声明称将进行整改·
电信联通认错求和 承诺5年内单位带宽降价35%·
电信联通申请中止反垄断调查 发改委称依法审理·
联通提交中止反垄断调查申请 承诺提升宽带接入速率
·电信承认专线接入价格差异大 声明称将进行整改
·发改委:电信承诺大幅提网速 5年内单位带宽降价35%分析评论:

chen31980041 发表于 2012-8-10 20:57:21

{:6_267:}

jievisionvanish 发表于 2012-8-28 21:27:35

{:6_267:}{:6_267:}{:6_267:}

winddew 发表于 2012-11-20 14:41:07

{:6_267:}{:6_267:}{:6_267:}{:6_267:}

ciscoie 发表于 2012-12-6 19:11:39

{:6_267:}{:6_267:}{:6_267:}

dinglq 发表于 2012-12-11 15:00:44

讲得真精辟,,学习学习.

Nicole-Yo 发表于 2013-1-21 10:19:51






很好。

time9154 发表于 2013-4-10 08:59:54

{:6_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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